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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局长就企业信用监管答记者问
2011-08-25 08:55:2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张晓松)近年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备受社会关注。对失信企业有何惩戒和限制措施?守信企业又能享受什么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还有哪些规划?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就上述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一些企业因严重失信被工商部门“锁定”,并依法受到重点监管。您能具体谈谈这方面情况吗?

 

答:好的。2003年工商总局开始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平台,实现了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县级局、工商所的五级数据联网,基本实现了数据的适时汇总和交换;建成了以经济户口数据为主体的数据中心,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

 

同时,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规范日益健全。经过总局和各地的积极努力,建立并完善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规范和标准体系,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加强了对企业从进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有章可循的局面逐步形成。

 

在此基础上,监管联动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五级联网实现后,全国市场主体数据库、黑名单数据库、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等各类信息得以共享和整合,基本实现对进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锁定,以及一个自然人再投资一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锁定。

 

可以说,经过探索尝试,“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失信惩戒机制开始形成。

 

问:那么,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限制?守信企业又能得到哪些扶持?

 

答: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我们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了限制和锁定,加大了企业的失信成本。比如,工商总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了建设领域五大行业企业的“黑名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支持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秩序的整顿与规范,有力配合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又如,重庆市在食品安全、微型企业监管领域实行了重大失信行为法人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凡有重大不诚信记录的,一律禁止从事食品安全、微型企业经营。在这个市两江新区,有重大失信行业记录的企业均无法取得落户新区的资格,也就不能享受到国家级开发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一些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得到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比如,在山西省,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即使没有抵押和担保,也可以凭借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从国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仅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就放出信用贷款57亿元。

 

总之,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守信企业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失信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用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推动企业自觉树立诚信意识。

 

问: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感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模式,这是否也给工商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答:是的。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对工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对市场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等也使维护市场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

 

日益繁重的市场监管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大力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必须在思想观念上实现由重行政监管向更加重视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

 

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已做出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一些地方立足经济户口,坚持监管重心下移,实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管理,提高了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控制力;一些地方通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效整合了执法资源,科学分配监管力量,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些地方借助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积极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此外,各地工商部门还积极开展信用信息深层次的分析应用,主动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企业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为政府决策、专项整治提供了高质量的信息参考,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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