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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黑名单”再增4名游客 不文明榜单已达29人
2017-06-13 09:45:23 来源:中国网
文明旅游关系到国家形象、行业形象、企业形象、个人形象,也关系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旅游局始终高度重视,在持续加强文明旅游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也在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罚力度。国家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把“文明旅游”根植于心、外化于行,珍惜和爱护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则,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和文明意识,让自己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成为幸福旅游中的亮丽风景。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获悉,近日,一则游客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野蛮三脚踢断石钟乳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备受公众指责。目前,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另外,三名浙江游客因采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同批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今年4月,三名浙江游客在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采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现场旅游秩序混乱。后经地质专家鉴定,三名游客的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三清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毛某某、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将三名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其中张某某记录年限为三年六个月,毛某某和张某记录年限为三年。

今年5月,游客张某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游玩时,故意将洞内一根三十公分长的石钟乳用脚连踢三次,致使生长上万年的石钟乳断裂损毁。该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后,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公众强烈不满。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将该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年限为三年六个月。

旅游领跑中国幸福产业,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文明旅游关系到国家形象、行业形象、企业形象、个人形象,也关系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旅游局始终高度重视,在持续加强文明旅游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也在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罚力度。国家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把“文明旅游”根植于心、外化于行,珍惜和爱护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则,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和文明意识,让自己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成为幸福旅游中的亮丽风景。

截止目前,已经有29名不文明游客被列入“黑名单”。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28、档案号20170028号

张亮 男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5月29日,游客张亮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游玩时,连踢三脚,致使洞内一根生长上万年、长三十公分的石钟乳断裂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张亮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事件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亮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27、档案号20170027号

张鹭 女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张鹭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鹭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鹭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26、档案号20170026号

毛伟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毛伟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毛伟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毛伟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25、档案号20170025号

张永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张永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永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永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24、档案号20160024号

候歌顺 男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年6月14日,候歌顺赴越南旅游过程中,在岘港市海州区阮志青118A号的TV CLUB酒吧火烧越南盾,被越南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反了越南《旅游法》,于2016年6月16日将其驱逐出境,该游客的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候歌顺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23、档案号20160023号

卢珊 女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年8月12日,北京游客卢珊随团在云南保山市腾冲市腾跃镇热海路一家商贸城旅游参观过程中,因拍摄手机视频与随团导游杨某某发生争执,卢珊殴打了该导游,并将前来劝架的商贸城员工何某某咬伤,致使两人受轻微伤。腾冲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卢珊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卢珊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22、档案号20160022号

蓝立鹏 男 户籍所在地:江苏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年7月24日,江苏游客蓝立鹏在福建武夷山景区等候缆车,因另一旅游团队导游王某某劝阻其插队,双方发生争执,后蓝立鹏殴打该导游,造成王某某多处受伤并入院治疗。事件发生后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武夷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立鹏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蓝立鹏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

21、档案号20160021号

姚旭 男 户籍所在地:辽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年6月11日,辽宁籍游客姚旭在陕西西安骊山风景区服务中心,向值班导游员赵某问路,因赵某的指引与之前姚旭了解的线路不一致,便辱骂、殴打该导游致其受伤,此行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通过调解,姚旭向导游赵某递交书面道歉并赔付人民500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姚旭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

20、档案号201600020号

王瑶 男 北京导游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年2月11日,导游王瑶为“一日游”散客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服务过程中谩骂游客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导游群体的形象。北京市旅游委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王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王瑶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

19、档案号201600019号

康玉山,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

戚昕光,女,户籍所在地:黑龙江

不文明行为事由: 2016年3月2日,康玉山、戚昕光在三亚参团旅游行程中因早晨集合迟到被导游催促、上车后看到之前坐过的座位被别人所坐等原因对导游产生不满,在旅游过程中多次辱骂导游,并打了导游一巴掌,此行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影响恶劣。导游在整个带团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没有与康玉山、戚昕光发生冲突。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康玉山、戚昕光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

18、档案号201600018号

杞在福,男,户籍所在地:云南

不文明行为事由: 杞在福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旅游,在台东县富山渔业资源保育区参观游览时,盗采活体珊瑚共计0.5公斤,违反当地环保法相关规定,被法院处以4000元新台币的罚款。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

17.档案号201600017号

杨志方,男,户籍所在地:湖北

不文明行为事由:杨志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旅游,因就餐时要求领队调换本桌两个团友的座位未得到满足,对领队实施了谩骂、吐痰、侮辱和殴打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16、档案号20150016号

施骜,女,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即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后排游客提示后仍拒绝调直。后排乘客入座时碰到其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15、档案号20150015号

高自祥,男,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前排乘客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该游客入座时碰到前排乘客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14、档案号20150014号

袁秀芬,女,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与丈夫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前排乘客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其丈夫入座时碰到前排乘客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该游客与其丈夫一起参与这一过程。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13、档案号20150013号

荣嘉欣,男,户籍所在地:上海。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与妻子于2015年9月25日从上海抵达日本札幌拟赴冲绳旅行。9月26日晚10时,夫妻二人在札幌入住酒店附近的罗森便利店购物,因妻子在付款前即撕开包装食用,遭到店员制止,并被告知不得在店内进食。该游客认为店员有辱其妻,随即挥拳殴打店员,导致该店员鼻子和脸受伤。店员报警后,当地警察赶到现场,以现行犯罪名拘捕了这对夫妇。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12、档案号20150012号

黄建魁,男,户籍所在地:湖南。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于2015年8月23日参加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都江堰青城山一日游团队,合同中不含其小孩门票费用。因其小孩身高超过1.2米,景区工作人员要求购票,该游客因此与随团导游发生争执,并将手中茶杯砸向导游头部,造成导游头部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该游客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11、档案号20150011号

肖燕 女 四川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参加由重庆汇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泰国旅游团,该旅行团原定于2015年9月4日(后延迟至9月5日)返回重庆。在航班延误期间,肖燕拒绝听从领队劝阻,煽动游客对抗泰国警方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警方打人等不实信息,以拒绝登机要挟赔偿,干扰泰国曼谷机场工作人员及领队履行职务,辱骂领队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游客,并最终擅自脱离团队,未随团返回。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10、档案号20150010号

刘鹏,男,四川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参加由重庆汇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泰国旅游团,该旅行团原定于2015年9月4日(后延迟至9月5日)返回重庆。在航班延误期间,刘鹏拒绝听从领队劝阻,以维权名义用机场登机口广播煽动游客,以拒绝登机要挟赔偿,散布泰方扣留护照等不实信息,干扰泰国曼谷机场工作人员及领队履行职务,辱骂领队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游客,并最终擅自脱离团队,未随团返回。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9、档案号20150009号

赖素芳,女,重庆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参加由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泰国旅游团,该旅行团原定于2015年9月4日(后延迟至9月5日)返回重庆。在航班延误期间,赖素芬拒绝听从领队劝阻,散布泰方扣留护照等不实信息,干扰当地警方及泰国曼谷机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最终擅自脱离团队,未随团返回。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

8、档案号20150008号

王海燕,女,重庆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参加由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泰国旅游团,该旅行团原定于2015年9月4日(后延迟至9月5日)返回重庆。在航班延误期间,王海燕拒绝听从领队劝阻,散布泰方扣留护照等不实信息,干扰泰国曼谷机场工作人员及领队履行职务,辱骂领队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游客,并最终擅自脱离团队,未随团返回。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7、档案号:20150007号

唐代东,男,四川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5年5月,该游客在青海某景区游览时,攀爬主题雕像照相,并将照片在网络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

6、档案号:20150006号

华玉敏,女。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5年4月,该游客乘坐大连至深圳ZH9724航班,在飞机上因调整座椅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打闹,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5、档案号:20150005号

王玉珏,女,辽宁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5年4月,该游客乘坐大连至深圳ZH9724航班,在飞机上因调整座椅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打闹,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4、档案号:20150004号

李文春,男,陕西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5年五一假期前夕,在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内,李文春攀爬红军雕塑照相,被其他游客拍照记录后在网上传出,引起公众广泛谴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

3、档案号:20150003号

周跃,男,北京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在2015年1月10日凌晨,由昆明飞往北京的MU2036航班上,强行打开飞机41L、42L座位旁两道应急舱门,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2、档案号:20150002号

王声,男,江苏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在南京参加了由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赴泰团队游,该旅游团于2014年12月11日晚乘坐泰国亚洲航空公司FD9101由曼谷飞往南京。登机后,该游客要求空服人员将他与同伴的座位调换到一起,虽经调换,但耽搁时间较长,引起两人不满。就餐时,因其同伴与空服人员发生争执,该游客与空服人员激烈争吵,并谩骂、恐吓和威胁。因事态危害航空安全,机组决定飞机中途返航。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1、档案号:20150001号

张艳,女,安徽人。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在南京参加了由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赴泰团队游,该旅游团于2014年12月11日晚乘坐泰国亚洲航空公司FD9101由曼谷飞往南京。登机后,该游客要求空服人员将她与同伴的座位调换到一起,虽经调换,但耽搁时间较长,引起两人不满。就餐时,该游客要求空服人员提供热水,被告知热水需要收费,造成该游客不悦,与空服人员发生言语冲突,随即将热水泼向空服人员,并激烈争吵、谩骂、恐吓和威胁。因事态危害航空安全,机组决定飞机中途返航,落地后该游客被泰国警方带走。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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