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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亟待法制保障
2012-06-19 14:39:47 来源:光明网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的维系和提升需要法律的保障。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制度机制

  

诚信问题首先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意义上属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范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推进和深化。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不仅需要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广泛参与的实践活动,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从身边事情做起,从我做起,重在实际行动建设,贵在持之以恒践行。由此引申,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在践行,难点在践行,生命力也在践行。为此我们要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真正为人们所接受、所掌握、所认同。

  

此外,人们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还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约束,社会舆论压力等。我们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和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引导和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形成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有效机制。

  

探索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

  

导致我国社会信用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制监管不够。在此背景下,通过推行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以加强社会征信立法与强化社会信用执法等方式来维系和保障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要。

  

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所谓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其核心就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则化配置,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公民参与社会信用管理的程序、方式、方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应具有三个方面特征:一是社会信用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二是社会信用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行动中的法,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面上的法”;三是社会信用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特别是法治的社会效果,既要有程序正义,也要有实质正义——即形成和谐而守信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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