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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告淘宝网店侵权 被告被判赔偿2万
2012-12-15 16:29:37 来源:玉林晚报
鞋业品牌“百丽”状告某淘宝网店销售的女鞋侵权,此淘宝网店登记的开办人则称,网店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的,此事与其无关……

鞋业品牌“百丽”状告某淘宝网店销售的女鞋侵权,此淘宝网店登记的开办人则称,网店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的,此事与其无关……

近日,市中院对这两起在淘宝网销售商品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据介绍,这是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百丽”告淘宝网店侵权 索赔10万元

日前,博白县的阿军(化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状告他的是鞋业品牌“百丽”。

“百丽”称,阿军在淘宝网开的“某某直销网”店铺,长期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批发及零售的销售形式大量销售侵犯其授权享有的“百丽”、“BELLE”及“BeLLE” 商标独占使用权及自身获得的“TATA他她”、 “Tata”的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阿军所销售的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均为劣质商品,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此,“百丽”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两案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全程公证网购两双女鞋 作呈堂证据

在庭审中,“百丽”出示了多达11份的证据:“百丽”、“BELLE”及“BeLLE”商标专用权人丽华公司委托百丽公司制止侵权的公证书,淘宝网站的证明材料,内容为原告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阿里旺旺的截屏)等。

在呈堂证据中,最为直接的证据要数两双女鞋,一双鞋内标有“BELLE”商标,另一双则标有“Tata” 商标。

而这两双女鞋的由来颇费周折,去年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百丽”的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百丽”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在淘宝网站的“某某直销网”店铺,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女鞋两双(“百丽”鞋一双价格为268元、“天美意”鞋一双价格为236元)。网上订购完成后,去年3月10日,公证员及“百丽”的代理人一起现场收取包裹验收,并由公证员对箱子进行了封存。公证处为此制作成一份公证书。

“百丽”认为,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阿军经营了“某某直销网”,在网店上所销售的涉案女鞋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自己长期在广东打工 不是网店开办人

对于“百丽”所说的侵权,阿军反驳说,其长年在广东打工,并没有在淘宝网上开过网店,更没有销售过“百丽”在诉状中所说的商品,不存在侵犯“百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他列为被告根本不合适。

阿军还说,其身份证曾经在2008年丢失过,在派出所进行过挂失,可能是别人捡到身份证后以他的名字开设网店营销。

阿军当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4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与上述证人一直以来一起在广州市某鞋业工厂做工。但当天的庭审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百丽”认为,阿军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另外,淘宝网是实名制,在淘宝开店需要用身份证,所开的银行账户也是本人进行才可以的,不是随意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冒充开店。

法院认定被告为网店店主 为侵权共买单2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淘宝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实阿军就是用户名为“某某直销网”网店的登记人。对于阿军在审理过程中称其不是该网店的开办人,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网店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阿军销售的女鞋属于丽华公司和百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阿军所举出的证据不具备说明上述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明力,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市中院作出判决:阿军立即停止在“某某直销网”上销售侵犯丽华、百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鞋子;两案共赔偿经济损失20504元(其中504元为两双女鞋的购鞋款)。因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百丽公司是以商标权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并没有涉及企业名誉受损的诉讼主张和请求,因此百丽公司请求判令阿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随着时下社会上出现的网购热,开网店的人也越来越多,法官借此提醒开网店的店主们要守法经营,如果在网上销售的冒牌产品、或不能合法说明来源的商品,不仅有可能造成侵权,要为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买家还可据此要求赔偿。网店的店主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在网上随意叫卖一些侵权产品,不易被人发觉,正如本案,网店一旦侵权,还是被找上门。

主办法官说了,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做生意大家都要诚实守信,店家卖的也是正品,买家买的也是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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