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继续加强日用玻璃行业企业的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协会将继续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全行业内开展2014年度日用玻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协会会员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报名
各单位自即日起可直接向协会会员部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填写好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传真至会员部。(相关表格可在中国日用玻璃行协会网站(www.cnagi.org.cn)下载)。
(二)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后,协会将《中国日用玻璃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发送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一式两份寄送至会员部,电子版发送至会员部邮箱(cnagi_hyb@126.com)。申评企业将有关费用汇至协会账户。
(三)初评
收到报名及相关材料后,协会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一起对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评。
(四)公示与终审
初评结果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12312.gov.cn)、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网站(www.cnagi.org.cn)上发布,公示期为十天。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协会会员部。协会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后,由协会公布终审结果。
(五)结果发布、颁发牌匾和证书
对于获得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由商务部、国资委联合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由协会向企业颁发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的牌匾和证书。
(六)复评
根据商务部、国资委“企业信用等级三年有效,每年复评”的有关规定,企业信用评价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每年度复评1次,企业需于每年度到期日前1个月向协会提交相关资料。有关复评事宜,另行通知。
有效期满后企业要继续参加日用玻璃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七)时间安排:
2014年企业信用评价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10月31日。
三、有关费用
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企业需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统一规定,该项收费用于专家评审费、复审费、公示费、证牌制作费等。
汇款路径:
开户名称:中国日用玻璃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行号:104100000045)
账 号:778350009397(网银汇款,账号前请加8001)
(请在汇款单位附言处注明“信用评价”)
四、联系方式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会员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40室 邮 编:100740
电 话:010-65225281 传 真:010-65248399
联 系 人:刘凤娜 薛 实
电子邮箱:cnagi_hyb@126.com
附件: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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