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企业信息公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动摇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石,大大提高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这使得尽快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 李长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企业信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础。在一个信用良好的社会中,公开透明的信息不仅有利于投资者或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有清晰明确的了解,还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形成对守信者奖励、对失信者惩罚的良性循环。然而,长期以来,企业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毒瘤”。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等失信现象造成的损失就高达6000亿元以上。这其中,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或消费者上当、骗取银行贷款等,是企业不诚信的主要表现,由此导致的金融机构损失十分惊人。
事实上,虚假的企业信息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有毒的“诱饵”。比如今年上半年,全国质监系统就重点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案件多起,其中仅查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就有507起,涉案货值919.96万元。而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案例也屡见不鲜。
正是因为企业信息公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动摇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石,大大提高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这使得尽快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次发布的《条例》中,不仅要求企业准确发布并向社会公示注册登记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还规定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处以重罚,包括将失信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不断加大企业失信的违规成本,才能使更多的企业走上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之道。此次《条例》的出台为企业信息披露做出了严格的规范,这对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提升企业乃至全社会的诚信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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