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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用贷款的监管疑题需明确
2015-05-27 11:13:5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当微众银行推出“微粒贷”产品时,许多传统商业银行一致向笔者感叹:“不过如此,没什么创新”,“我们早已推出同类产品”。

钟辉/文

当微众银行推出“微粒贷”产品时,许多传统商业银行一致向笔者感叹:“不过如此,没什么创新”,“我们早已推出同类产品”。

不论是来自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传统商业银行,这类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的设计都没有太大差异,总体属性都是共通的:全流程网络渠道操作,纯信用贷款,一次授信,随借随还,按天计息……

这种“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特性,可谓一柄双刃剑。从产品设计上来看,通过大数据分析给目标客户做出信用评估,并给出相应的授信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可随借随还,着实方便。

笔者在赞叹金融机构提高客户体验的精神外,又深入地思索了一番:互联网信用贷款的这种业务模式,与信用卡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与信用卡不同的是,互联网信用贷款的授信方式更为先进,微众银行、蚂蚁金服用的是新型互联网征信技术,传统商业银行也建立了自己的大数据信用评估模型;同时,信用卡只能消费不能套现,而互联网信用贷款对资金用途限制较少。

笔者这番思索在多位银行业高管处得到了认同和确认。更有直言者笑言:互联网信用贷款在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上,做信用卡业务,还不给免息期,这是“耍流氓”。

对于那些受到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信用贷款“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更大争议点在于,对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风险计量。

根据银监会2011年1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银监会2013年1月根据《巴塞尔III协议》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把“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表外项目信用风险管理中,其中“一般未使用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为20%。

也就是说,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给出授信额度,即使客户没有透支,银行也要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资本。

事实上,“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属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是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的一种。贷款承诺与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等业务科目一样,是商业银行的或有风险业务,被纳入表外业务中,以计提相应比例的风险加权资本的方式,进行事前风险管理。

然而,无论是新兴新型互联网民营银行还是传统商业银行创新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笔者均在其向客户确认的相关协议合同中发现了“该授信额度不是承诺”或“该授信额度不是贷款承诺”的条款。笔者进一步向多家商业银行确认,多家银行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中,“未使用授信额度”都没有计提风险加权资本。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的小微贷款产品也具有“一次授信,随借随还,按天计息,7×24小时服务”的特点。这类产品以“评分卡”技术作为信用风险评估的手段,在首次贷款前给小微企业主一定的授信额度,此后的一定期限内支持“随借随还”。

从本质上来说,这类“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小微贷款与上述互联网个人信用贷款是一种模式。如果没有当作“贷款承诺”计提相应的风险加权资本,也具有同样的问题。

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实施情况调查评估的通知》(【2015】70号),要求核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类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准确计提监管资本,调查评估在6月30日前完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对“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和“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风险加权信用转换系数份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转换系数为0。

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业务中,授信额度是否属于贷款承诺?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何互联网贷款中的授信额度与信用卡授信额度异曲同工,“未使用信用卡额度”需要纳入“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中,而互联网贷款的授信额度则并未纳入“贷款承诺”,从而规避计提风险加权资本?

当然,最终答案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认定并明确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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