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6-08-03 10:12:58 来源:大连晚报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等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该办法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标准组织编制并公布。
根据该办法,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共享三种方式免费向社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大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本单位或本人有效证明。所查信息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息主体授权;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被查询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并按照与被查询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该办法还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并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与被查询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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