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财经频道 种卿)10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执行,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发现税制改革的同期落实可谓是场“重头戏”,除了新修订的《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以外,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也将扩至全国;另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更是备受瞩目,该举措被认为对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具有颠覆性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施行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中国政府网8月23日发布消息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对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具有颠覆性意义。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针对该条例实施的意义和作用,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建了一个加强政府、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整体制度设计。“企业信息公示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10月1日 修订后的《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实施
国税总局8月27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五类跨境应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至全国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将于10月施行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
这五部规章分别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分别以总局令4、5、6、7、8号公布。
上海自贸区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0月起实施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9月12日日宣布,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海内外企业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据介绍,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积极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行政审批下放。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将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并审批,减少流转环节,有助于缩短审批时限。
纳税信用评价10月1日起实行新指标体系
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涉及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也就是说,纳税人暂时不会因曾经有过的“不良记录”被扣分。
按照新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评定中,一旦被扣11分,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如果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10月1日起上海执行公积金提取新规 付房租仅限一套房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近期对租赁及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细则,上海市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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