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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购三大乱象:以假乱真 变相传销 违法走私
2017-03-10 08:50: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微信的日趋普及,众多代购商利用微信进行推广销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然而,根据调查发现,微信代购存在售假成风、变相传销、违法走私等种种乱象。

“我的朋友圈大概有1000多个朋友,其中从事微信代购的‘好友’不少于20个,代购产品以面膜、化妆品、手包等为主,产地则以日美韩澳等为主。有时候会购买一些化妆品、手包,感觉既方便又实惠。”在江苏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赵女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随着微信的日趋普及,众多代购商利用微信进行推广销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微信代购存在售假成风、变相传销、违法走私等种种乱象。有关人士表示,针对乱象丛生的微信代购,我国亟须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加快法制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假乱真 售假成风

乱象一:以假乱真,售假成风。调查发现,不少微信代购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高仿品、假冒伪劣品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不少人基于朋友面子等情感因素不好意思拒绝,往往会上当受骗。

根据辽宁省消协发布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同学推荐韩国品牌化妆品,说卖家是自己的朋友,长期定居韩国,保证正品还比市场价便宜。刘女士微信转账给卖家买了1套,几天后化妆品送到,她打开后闻到一股刺鼻的酒精味,和曾经用过的不同。刘女士顿觉上当了想退货,可是卖家已把她的微信删除,再也联系不上了。

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代购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由此埋下了极大风险,一旦出现骗局,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针对微信代购风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清博士分析指出,由于代购的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契约关系,所以消费者在遇到收款不发货、质量无保证、售假、售后无保障等问题时,往往缺少维权的基础条件——买卖合同,而且消费者很多时候往往连侵权主体即代购商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另一方面,聊天记录等证据性资料的缺失也增添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名为返利 实为传销

乱象二:虚构业绩,发展下线,变相传销。一些微信代购商经常在朋友圈贴出夸张的销量,譬如宣称今天卖了多少货、这个月赚了多少万等,甚至把银行卡的进账记录或者订单量晒出来,让消费者看了不禁怦然心动。更有甚者,一些正想从事电商工作的年轻人禁不住诱惑,加盟成为其所谓的“经销商”或“正式分销商”,但在后来经营中却发现产品根本卖不动,只好厚着脸皮去不断“忽悠”亲戚朋友购买,更多的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这种微信代购实质上最终异化成了“传销”,危害较大。

近日,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传销案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宣判。青岛男子王贤注册了4个微信公众号,通过这些微信公众号以“加粉”名义发展不同层级的会员,会员发展下线可得到一定的返利。这种新的公众号传销方式短短3个月吸收会员达18万余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达到180万余元。腾讯公司发现了系统内的这一违法现象向警方举报。经过侦查,大连警方掌握了电子物证证据,查明了该团伙的犯罪事实。

有专家表示,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对所谓的“返利”、“分销”等诱惑要多加小心,一旦发现有传销嫌疑要坚决抵制,或报警寻求帮助。

代购者偷税漏税 购买者也算违法

乱象三:“奢侈品代购”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构成违法走私。这类现象越来越普遍,不久前南京市法院系统接连开庭审理了多起走私案件,其中不乏因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盈利性微信代购者。而在全国范围内,“空姐代购逃税”、“走私高档手表入境”等新闻不断见诸报端。

据报道,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代购偷逃税案件,被告人从境外找人购买价格不菲的奢侈品手提包,买到货后“人肉”入关,再将物品在网上销售获利。由于累积偷逃税款高达千万元,该案两名主犯一审均获刑11年。

家住南京的冯亮(化名)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民刘敏(化名),听说刘敏有办法能从欧洲等地买到价格不菲的奢侈品爱马仕品牌手提包等物品,两人合谋开始了偷逃税款走私奢侈品入境之路。自2013年底至2015年9月,刘敏在境外买到物品后,采用“货标分离”手段,将货物“人肉”带入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冯亮指定地点,货品的标签、包装等也通过类似手段交给冯亮。根据检方结合冯亮销售单据和快递记录等内容确认,短短一年多,他们走私入境的货品偷逃税款达2720万元。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应该说,我国针对网络销售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鲜事物也在不断研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就针对“海淘”等跨境电商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明确消费者“海淘”的单次交易额不得高于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不得超过2万元。在此额度内,消费者享受增值税、消费税70%的关税优惠,一旦超出则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全额征税。

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公开表示,作为一种新的购物形式,我国网络购物发展势头良好。但在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网购不是法外之地,要加强监管、提高行业自律。针对新生事物,怎样健全网购法律保障,有些还在探索之中。既要让消费者买东西方便、放心,又要保障产品质量。(记者 吴永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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