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都有哪些特点?鉴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联合专访,回答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新华网: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都有哪些特点?鉴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在立法过程中也受到了广泛的讨论,互联网领域与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有很大的关系。界定一个行为的时候要考虑行为利弊两方面,有些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可能需要对原有技术有一些突破,但它确实也会考虑到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原有创新的这部分权利的保护,所以也是执法过程中的难点。
我们在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要重点考虑互联网的特点。
一是基于技术条件进行的,如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采取一些程序屏蔽,这个技术手段往往和产品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它只不过是采取技术手段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
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本来我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我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我跑到B网站去了,后面我所有的相应信息都是B网站的,但我自己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
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
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得特别快,我们把它规定得怎么细致怎么周密也难以适应技术的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其他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的规定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应性和开放性更强,更有利于制止基于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
怎么在执法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还要促进创新发展,不能因为保护一个技术使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有一个执法价值判断的问题,我们现在对互联网提出的监管是一定要审慎、包容的监管执法原则。在还不太清楚、不太了解的时候,我们要对这个行业进行跟踪,对这个情况进行了解,在有一定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价值判断,至于执法的实际行动,我觉得对一些已经有明确判例的、已经有明确法律原则适用的、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案件该查就查。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这一条在整个立法各个环节讨论得很热烈,一方面是关注度高,另一方面可能大家理解也不尽一致,我特别赞同的一点就是审慎监管,这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里面也强调了,尤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在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研究、分析,只有非常清楚、非常明白、非常准确的情况下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包括具体规定进行执法,这一条比其他几条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宽容的态度进行对待。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这一点我在参加全国人大进行讨论的时候,大家确实讨论得比较激烈。大家对这一条怎么去进行执法、怎么操作还是有一定担心的,对我们新的、互联网上的经济发展要怎么保护?违法的怎么打击?怎么较好地把握这个度很关键。对我们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来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对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有一定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它、了解它。遇到这种案子不仅从技术上,还要从各方面,包括经济、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相对的经营者的利益,方方面面去考量,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把握这一条规定,才能把握审慎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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