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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牛奶河”污染案公开宣判 7高管被判刑
2013-11-19 10:21:13 来源:春城晚报
3家被告单位及罗兴华等8被告人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对3家“制污”单位处以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3被告单位的8名高管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张建良被免予刑事处罚。


                                      曾经,“牛奶河”所过之处,一片乳白色。 本报记者 黄兴能 摄



 



 


                                            如今,8被告人为污染水环境付出代价。 通讯员 张浩林 摄

 

备受社会关注的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昨天,寻甸县人民法院对3家排污企业及8名企业高管进行公开宣判。3家被告单位及罗兴华等8被告人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对3家“制污”单位处以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3被告单位的8名高管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张建良被免予刑事处罚。

媒体曝光 “牛奶河”污染事件

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发后。今年4月11日,东川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

“牛奶河”是指东川境内小江流域,该流域共有45家选矿企业。今年4月1日前,有28家停产整改,17家生产。因选矿废水长期直排小江,造成河水发白,并严重污染周边农田,被当地村民称为“牛奶河”。

“牛奶河”污染事件曝光后,4月1日,东川政府部门再次对汤丹片区45家选矿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经查,有5家选矿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排污等违法行为,有5家选矿企业已拆除暗管及相关设施,并在停电整改期。4月3日,东川区环保局又拆除媒体曝光的排污口。

通报会上,东川区副区长林华说:“‘牛奶河’事件给部分群众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生产生活的不便,给民众造成了心理担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在此,我代表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各界深表歉意!”

当天,东川区环保局局长王杰云也表示,“我想对东川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致以真诚的歉意,也愿意承担与之带来的相应责任。”

被告单位 自愿交钱恢复生态

寻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通宇选矿厂、兆鑫矿业公司、东海矿业公司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铜精矿。

在生产铜精矿过程中,需添加硫化钠、黄药、松油等药剂。生产铜矿产生的废水,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选矿废水中含有二硫化碳、砷、铅、镉等有毒物质,直接排放外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

被告单位通宇选矿厂自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期间,利用沉淀池上方私设的三根软管排放生产废水,底部私设可人为操作的金属管道排口,将生产废水通过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2年4月14日通宇选矿厂因私自设置排口,将选矿废水、尾矿砂排入小江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单位兆鑫矿业公司在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生产过程中,在尾矿水排水管道闸门处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暗道排到沙沟内,流入小江。2012年6月26日,兆鑫矿业公司因尾矿库设有外排口,尾矿及废水流入小江,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单位东海矿业公司自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期间,利用尾矿库坝尾私设的暗管将生产废水、尾矿渣通过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1年9月7日,东海矿业公司因废水排入外环境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2012年6月26日,东海矿业公司因在公司尾矿库底部设有一条暗管选矿废水、尾矿渣通过暗道直排小江,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

2013年4月27日,被告单位通宇选矿厂、兆鑫矿业公司、东海矿业公司因选矿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被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单位通宇选矿厂、兆鑫矿业公司、东海矿业公司分别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30万、5万、4万元,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建设。

宽严相济 8被告人有重罚有轻处

寻甸法院认为:本案中,3被告单位均私设暗管,将含有二硫化碳、砷、铅、镉等的生产废水排入小江。被告单位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两年内因排放有毒物质被行政处罚两次,又实施前列行为,3被告单位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3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刘兴奎、马世祥负责经营决策,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建良、张勇、王兴明、马本华、李兴平分别任被告单位中的经理、厂长、副厂长等职务,属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单位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人罗兴华等8人的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3起案件均是单位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于是,寻甸法院对通宇选矿厂处罚金50万元(已经缴纳),对通宇选矿厂的老板罗兴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4万元;对张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单位兆鑫矿业公司处罚金70万元,对被告单位东海矿业公司处罚金75万元,对被告人刘兴奎、张勇、王兴明、马本华判处8个月至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任职时间仅6个月,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张建良免予刑事处罚;对两年内因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前行为,庭审中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马世祥、李兴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尽管马世祥、李兴平在宣判前递交了认罪书,但其犯罪情节及表现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对3个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人的判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报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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