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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离不开“社会性惩戒”
2017-02-13 13:55:16 来源: 成都晚报
2月5日晚,南京交警五大队安排警力在定淮门大桥上开展酒驾整治。一名男子酒后找了一名代驾,可却被发现,曾未付代驾费用记录被列为不诚信人员。

2月5日晚,南京交警五大队安排警力在定淮门大桥上开展酒驾整治。一名男子酒后找了一名代驾,可却被发现,曾未付代驾费用记录被列为不诚信人员。最终,代驾拒绝为其服务。男子无奈下自行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抓个现行。(2月7日《扬子晚报》)

本来这是一起很普通的违法酒驾事件,但是导致当事司机酒驾的原因,却显得有些复杂。原来被交警查获的酒驾司机,并非不知道酒后驾车是危险且违法的,而且他也主动联系了代驾,结果却因为其之前有过未付代驾费用的不良记录,被代驾平台列为不诚信人员,招致了代驾师傅拒绝接单。既然没人愿意为他代驾,他就干脆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自己开车回家,结果被逮个正着。  

多数网友可能会把对这件事的关注重点放在司机酒驾上,但是笔者更为关注的却是他的失信行为。因为没有之前的失信,也就不会有现在酒驾被查获、被处罚的后果,所以与其说这位酒驾司机不懂法,不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还不如说他不诚信,缺乏诚信意识。而代驾公司因为其先前的不诚信记录拒绝为其提供代驾服务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打造诚信社会、建设诚信环境、惩戒失信行为已经成为从政府到社会的共识,尤其是近年来,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失信者受到的约束与惩戒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公众的诚信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的,仍旧是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法院针对“老赖”制定的“黑名单”制度,就是很典型的做法。  

政府作为建设诚信社会,惩戒失信行为的主体没有问题,但却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离不开社会对失信者自发性的监督,对失信行为自发性的惩戒,也就是前文我们所说的“社会性惩戒”。而新闻中这名酒驾司机因为在以前寻求代驾的过程中有了失信行为,所以现在被代驾公司拒绝提供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惩戒”。相信有了这样的遭遇,他不但今后不会再随意酒驾醉驾,更不会在寻求代驾过程中再次失信,这就是“社会性惩戒”在建设诚信社会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而这仅仅是围绕代驾所引出的一个例子,实际上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民间经济往来方面,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有句俗话叫“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实际上就是对民间经济借贷领域讲究诚信的一种倡导和呼唤,如果“好借不还”,那么接下来必然是“再借很难”,这同样也是一种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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