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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失信者将受任职资格等7大限制
2017-06-28 13:04:25 来源:金羊网
《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吸收并采纳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其中,上海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该做法已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

其中,《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目录编制的内容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的现象,又创设性的提出了“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已有99家单位确认向市信用平台提供4.6万余项信息事项,其中法人、自然人信息事项各2.7万项、1.9万项,可供查询数据3.14亿条,政府应用事项达700余项。

2017年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应用事项已达700余项,覆盖了日常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多个领域,《条例》第三章“信用激励和约束”充分考虑了实践经验,倡导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鼓励开展信用分类管理,为行政机关信用信息查询指明了路径,明确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严格限定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产生,强调惩戒措施应当同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相关联等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葛大维表示,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既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提升卓越城市软实力的内生需求。

接下来,上海市将严格贯彻落实《条例》,抓紧出台一批重点领域的信用政策,推动实施一批重点信用项目和工程。其中,上海市将依托“诚信上海”APP和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惠民统一门户,集成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各类信用惠民措施,让信用应用逐步渗透融合到衣食住行,不断提升市民对信用价值的获得感。

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1、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4、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5、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进入;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对违法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2、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在公共资源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5、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6、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机关根据主体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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