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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成为最好的“通行证”
2017-06-29 09:06:03 来源:上海金融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诚信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

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诚信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过去一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持续完善。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十三五”规划纲要更专设一章,论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此次《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是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任务的落实,更是“以制度为核心,加快信用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界定了“社会信用”的内涵,建立了“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基本制度,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迈向“深水区”。

一方面,条例在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例如,条例第九条明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此举为全国首创。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的现象,条例又创设性地提出“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

另一方面,在确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条例充分体现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以应用为关键,促进信用联动奖惩。条例明确,对于守信者,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等。对于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七大惩戒措施。

当然,信用是一个动态的评价体系,以“可以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为原则,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既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推动诚信社会的形成。在这方面,条例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收到该书面证明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该失信信息。

条例的出台,是上海乃至全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进展。但也需看到,距离真正做到“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目前仍有许多短板急需补齐,如信用制度建设层次有待提升、信用数据标准化程度和开放共享深度有待提高、征信服务供给能力尚显不足等。此外,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等“软环境”建设也需跟上。只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度、感知度全面提升,方能让信用真正成为守信者最好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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