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作为北京2014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对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乃至最前沿的“共享车位”等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停车诱导实施不完整或将受罚
条例草案的总则中提出,北京市有序推进停车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产业与互联网有序融合发展,提高服务、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化水平。二审稿中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停车管理信息化程度的要求,停车诱导设施将成为“刚需”。
二审稿提出,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停车设施的动态信息,包括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道路停车收入公开 逃费纳入信用记录
条例草案二审稿对道路停车的收费管理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除了为满足停车困难小区居民的居住停车需求,设置的夜间临时路侧停车位以外,其余情况下均应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道路停车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而根据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此前的建议,道路停车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意味着停车人逃缴费的行为已非民事合同范畴,涉及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建议增加对逃费行为的处罚。二审稿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草案提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推进“共享车位”多部门职责明确
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而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多项条款,要求相应部门对“共享车位”提供支持。草案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办事处被明确具有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错时共享的职责。
- “僵尸企业”违法失信企业不得发放稳岗补贴 2017/10/09
- 广东省佛山市关于《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10/09
- 旅游局:严打两节假期欺客宰客坐地涨价等行为 2017/10/09
- 小心!节日消费别被各种“优惠”忽悠 2017/10/09
- 国务院:完善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监管 2017/10/09
- 社会惩戒到底有多严?诚信体系建设体现...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成功召开。
- 国富泰与您共建"诚信之壤"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大会暨中国盐...
- 第五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 暨“互联...
- 电商“双11 ”有诚信才有未来
- 我国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倒逼企业诚信...
-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完善征信体...
- 疫苗之“殇”?暴露的是社会诚信缺失的...
- 信用监管体制缺乏 “百度推广”深陷信...
- 2015年国富泰信用工作时间轴
- 第四届中国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
- 双十一走过“七年之痒” 电商诚信为首...
- “中国企业经营信用累计认证”正式落地...
- 国富泰参与联合国论坛 引领中国信用走...
- 第四届行业信用研讨会
- “吃人电梯”何时休?事故频发谁之过?
- 互联网+大时代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