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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 依法协同实施信用惩戒
2014-02-08 09:43:48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多年来是社会顽疾。以后,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发布《“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对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备忘录

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 依法协同实施信用惩戒

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多年来是社会顽疾。以后,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发布《“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对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工商部门着重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实行任职限制。

执行难是我国转型时期经济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判决最终执行到位大多是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结果。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必须实行信息共享,由有关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共同实施。《备忘录》规定了信用惩戒的两类人群: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首批推出的惩戒措施有三项,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具体实施方面,由最高法向签约各方及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要求受监管的企业、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失信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实行任职限制是有力的惩戒措施。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能推动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使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及时识别、锁定失信被执行人;推动“黑名单库”从国家工商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联网应用,在全国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实行任职限制,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成本。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03年就在全系统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监管力度。工商机关汇总全国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形成“黑名单库”并在全国范围对相关人员实行任职限制的措施,对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黑名单库”共汇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465.98万条。(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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