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部门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有关情况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了签署《备忘录》的相关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施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另一类是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有4个特点。一是惩戒措施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整合形成了90项具体措施。二是惩戒力度大。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共同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影响范围广。由38个职能部门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惩戒。工商部门与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不断构建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联络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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