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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先导
2011-09-13 09:01:45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在中国现阶段,与政府和官员行为相关的类似“郭美美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典型事件”的焦点直指政府诚信,并延伸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在中国现阶段,与政府和官员行为相关的类似“郭美美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典型事件”的焦点直指政府信用,并延伸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毋庸讳言,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信用缺失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某些相关政策朝令夕改,言而无信,失信于民,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政府部门不能承担政府应尽的信用责任,常常从部门利益出发随意承诺,承诺后却不守信用、不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使政府的信用形象受损;某些政府公务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腐败堕落,而当这些人作为公务人员代表政府行使职能时,公众对他们的不信任就会逐渐演变为对政府的不信任。孔子在谈到当政者与民众的关系时说,“民无信而不立”,意指如果人民不信任当政者,国家朝政就不能立脚。信用是“立政之本”,信用蕴涵了政治伦理的意味。

  信任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信任危机在公众中的蔓延,严重阻碍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是企业信用和社会信用建设的标杆。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公共生活领域,政府行为需要以信用原则来予以规范。而将信用原则落实到与公共生活有关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行政领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如韩国通过颁布《行政程序法》、《韩国公务员道德法》等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美国则通过颁布《联邦程序法》、《政府道德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建构政府的信用制度。由于政府信用涉及的内容很多,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法规就构建起完备的政府信用法律体系,必须从多方面立法,对政府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例如,政府决策透明化的立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决策程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扩大民众的参与度,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信用形象。再如,政府政务公开的立法。政务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积极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必要条件。通过政务公开,将政府的行政权力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就能够促使政府和公务人员遵守信用原则和行政伦理,依法办事。

  在政府行为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基础上,政府还必须对其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政府信用建设是否有效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关系密切,一个信用的政府必定是一个责任政府。因此,政府信用不仅需要透明和公开,还需要推行责任行政。尤其当政府的信用处在风口浪尖上,当政府出现违背法律规范和伦理原则的行为时,对政府行为的责任追究成为公民评价政府是否真正实践信用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政府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主要原因在于权力过分集中,行政责任主体很难区分;在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强调权力的掌握,忽视了与权力相应的责任伦理,政府行政活动一旦出现问题,通常的处理模式是,把过错和责任都推给直接承办人员,主管领导却不用承担应有的责任。显然,这样的问责机制是不合理的,也是政府行为经常被公民诟病的方面。在政府的信用建设过程中,应顺应公民对政府行为问责的压力,建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行政伦理的问责机制。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迫切要求,而政府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引导者和组织者,社会信用体系能否逐步得到完善,政府的信用形象影响巨大,可以说,政府的信用程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杆。政府的信用度不断提高,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就能得到提升,公民才能自觉地、主动地以信用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社会信用体系这个庞大的链条上,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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