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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
2012-06-19 10:51:33 来源:正义网
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的自信与担当。与其他主体不同,政务诚信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和责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将其作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和首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和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政务诚信列在诚信建设的首位,足可以看出政务诚信的地位和政府以身作则建设诚信社会的决心与勇气。

  

政务诚信建设须重视制度化、法律化和文化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因此,依法行政就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依法行政表面上看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已包含了合理正当行政的内核。2004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政府信息披露要真实,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出尔反尔等等。

  

诚实守信原则随后被行政许可法固定下来,成为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将诚信原则确定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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