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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建保障房信用档案 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买卖
2012-02-03 08:06:55 来源:北京晨报

“以租为主”的保障房方式,在北京以政策文件形式被正式确立。昨天,市住建委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指出,北京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在租金方面,《意见》指出,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机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担能力。

 

同时,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标准。改进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退出过渡期为两个月

 

《意见》对公租房承租期满、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出机制也作出了规定。

 

公租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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