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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大棒底下能出信用吗
2013-07-08 11:16:06 来源:东莞时报

欠缴水电费,可能导致不能考公务员。在江苏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惩戒失信行为的法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诸如拖欠公共事业缴费、交通违法、行贿受贿、制假贩假、家庭暴力等行为将面临失信惩戒。该省同时公布了《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的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对重塑社会信用很有意义。当下,失信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保守估计,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至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

频繁发生的失信、欺诈行为,甚至影响到社会心态。前段时间,某地一男青年溺水身亡。警方打了56个电话都没能把其家人叫来。原来,其家属认为是诈骗电话,不敢相信。这56通电话,折射出社会信任危机。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亦行而不远。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征信、惩戒体系,有助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减少失信行为,从而逐渐地培养起人人互信而非人人自危的社会风气。失信行为多,就在于失信的成本太低。失信惩戒体系建设,其意义就在于让失信者的每次失信行为都会产生相应后果,从而促使人们守信。

作为一次“试水”,我们对“失信惩戒”也有几点疑虑。首先,有关方面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如何保护好公民隐私,防止泄漏?对于一些无心之失,公民的申诉权利如何保证?其次,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如何保证独立和公平?尤其是面对公务员等政府工作人员征信、惩戒时,如何确保铁面无私、公平不苟,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后,以“不得考公务员”等方式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是否违反了《公务员法》等上位法,是否妥当,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一言以蔽之,“失信惩戒体系”,首先得建立起自身的信用。首先要让老百姓相信,它是无私公正的,绝不苟且。否则,当普通老百姓遭受惩戒时,便会质疑惩戒的合理性。信用体系,首先要表现出信用。因此,适度公开公职人员的失信及惩戒记录,在群众中树立起信心,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要能起带头作用,做好“诚信政府”。

东莞已于去年推出《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争取在4年内基本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较于注重“惩戒”作用的江苏方案,东莞方案有“加快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争取在发挥市场配置信用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上取得新突破”的亮点。失信将遭到惩戒,守信可得激励。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期待“东莞方案”试点早见成效,向全市推广,让“诚信东莞”早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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