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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网购支付环节陷阱多 骗子发二维码索货款
2014-04-21 14:27:3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因为轻信旺旺交流过程中卖家发来的印有支付宝标志的二维码,陈女士被骗走260元。专家指出,鉴于类似骗局大都发生在买卖双方利用旺旺等“面对面”沟通的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卖卖双方交流信息的技术过滤与提醒,以避免发生类似骗局。

■本报记者 李建

因为轻信旺旺交流过程中卖家发来的印有支付宝标志的二维码,陈女士被骗走260元。专家指出,鉴于类似骗局大都发生在买卖双方利用旺旺等“面对面”沟通的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卖卖双方交流信息的技术过滤与提醒,以避免发生类似骗局。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防止落入形形色色的非正常支付陷阱。

投诉

付款后卖家就消失了

2月26日,河北省廊坊市消费者婵娟女士在淘宝网“星星の店”拍下一件连衣裙,折后价260元。两天后,准备付款的婵娟和店主“须环王1988”用旺旺交流,对方发过来一个二维码,称婵娟只要扫描二维码,钱便会打到支付宝,从而完成付款。婵娟说,因为看到二维码印有支付宝标志,于是就按卖家提示进行了操作。

然而,当婵娟扫描二维码付款后,支付宝系统并没有提示付款到账。而当婵娟联系卖家发货时,对方旺旺头像已变成灰色(离线)。再进店铺,发现之前上百件商品已经消失。

婵娟向支付宝安全中心查询并投诉,工号为66614的客服人员称其可能被骗了,不过,支付宝只能向公司所在地——杭州的公安部门提供卖家信息,无法向买家赔偿损失或对卖家进行惩罚。而如果想立案,婵娟只能去廊坊当地派出所报案,然后由廊坊警方联系杭州警方。

“有没有被骗200多元钱立案的先例?”婵娟女士向工号为55070的支付宝客服主管咨询自己该怎么办,对方回答说“没有见过”,但报案是唯一的办法。

回应

交易绕开了安全流程

4月1日,记者致电淘宝网公关部一张姓工作人员并发去采访提纲,对方回复说,经客服团队查看,陈女士受骗系店主“须环王1988”号码被盗。

随后,对方在文字回复中表述,“因买卖双方跳过平台交易流程进行交易协商,没有在平台上产生任何交易订单记录。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则要求,无法向买家披露卖家个人信息。”

这位工作人员在回复中提醒买家要严格遵照流程交易,不要因图方便等原因绕开支付宝平台交易流程,付款时须注意收款人与网上注册的真实姓名一致。

“通过旺旺交流怎么能叫跳过交易流程呢?”淘宝的解释让婵娟无法接受,“淘宝上到处都有二维码扫描支付,消费者怎么能知道卖家发来的二维码支付方式是不是淘宝的交易流程?”

婵娟认为,如果说她是受骗子误导,那么这种误导行为也是在淘宝提供的平台上、在买家毫不知情、淘宝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发生的。

婵娟向记者出示了3张截图,一张显示2月26日晚23时49分与“须环 王 1988” 生 成 的 编 号 为548711798001254的订单,一张是3月4日17时38分“须环王1988”通过旺旺发出的“不卖衣服、账号被盗”的信息,最后一张截图则显示“须环王1988”在淘宝网的注册信息中没有真实姓名。

现象

老骗局换新装应重视

奇虎360公司今年3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购安全报告》显示,去年共有30613例消费者反映网购被骗,其中22259例属于网络欺诈。

骗子的惯用手段是通过各种方式诱导买家“跳过”正常支付程序。淘宝网2008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卖家诱导买家提前确认付款和卖家欺骗买家导致支付宝超时打款,占欺诈案例的97%。通过发送二维码、发送请求代付的支付宝链接等方式诈骗则是近年来的翻新花样。

淘宝网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买家需要在“已买到宝贝”页面中选择该笔订单进行付款,而骗子往往利用网购新手不熟悉相关流程的特点,给买家发送貌似第三方支付的链接或支付方式,诱骗买家直接付款、即时支付。

记者采访十余位受骗网友发现,“上当”过程大都发生在买卖双方利用旺旺等“面对面”沟通的过程中,网友们认为,对于付款环节的欺诈隐患,淘宝应该并不陌生,应引起足够重视。

建议

消费者可起诉淘宝网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委员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婵娟可以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向淘宝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但本案中付款这一环节是通过旺旺聊天中卖家提供的带有假冒支付宝log的二维码完成的,确实跳过了支付宝平台。作为网络平台的淘宝网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取决于法官如何裁量。

这位专家认为,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都应提高警惕,防范类似案件。一方面,尽管卖家提供的二维码带有支付宝标志,但毕竟与正常支付方式不同,如果消费者扫码前咨询一下淘宝客服,可能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应采取类似腾讯QQ对聊天中涉及财产账号等内容进行提示的方式,对旺旺中涉及二维码、支付、账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过滤。

●相关法条

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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