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阶段性目标 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把破解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即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规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等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严惩违法犯罪成治理常态
《决定》明确提出要使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据统计,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各监管部门共侦破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000多名;各级检察机关批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嫌疑人1801人,提起公诉1254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333件,生效判决421人,其中,判处多名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决定》强调,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总之,要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决定》坚持打击、规范和引导相结合,对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作了规定。《决定》提出要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决定》提出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强化人员培训,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等具体规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决定》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强调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决定》明确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决定》还要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并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决定》规定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另外,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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