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不是什么新的制度,早在2004年商务部就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建立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还曾下发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按说,只要各地监管部门履职得力,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早已建立并健全,为何如今又要重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种异乎寻常的重申,令人不得不深思。笔者以为,以下原因促使国务院再次重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其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已刻不容缓。
其二,多年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建设缓慢,尤其是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动力,需要国家层面的重申和要求,以此推动这项制度建设;
其三,对当下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来说,需要全面系统的措施,相比于严格监管和加大违法的惩罚力度等措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效果则是长期的,因此,重提显然很有必要。
问题是,此次重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究竟能收到多少成效还有待观察。必须看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之所以长期无法建立,根源在于不少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对食品企业的执法并不严格,同时,食品安全涉及的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之间又存在协调难的问题,使得这项制度的建设不仅缺少动力,还存在重重阻力。
显然,要想真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还需要具体的措施约束各地方政府。一是要理顺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打好组织基础;二是要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从而倒逼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三是要尽快制定一个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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