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2017-05-23
张
女士
投诉 百世汇通
2017年5月14日,我用百世汇通往家寄一份重要的文件夹,订单号为:wx17051412225581845994,快递单号为:50473878403756,快递于5月16日01:14:22到达成都市。由于该文件非常重要,我于5月17日12:35向百世汇通的客服大量第一桶电话,当时他说帮我查找一下,然后一直没有回复。之后每天我都给快递公司打电话,但也是同样的回复,成都转运中心出现了问题,让我耐心等待,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告诉我。但我一直没有他们的电话,于是我于5月19日,又在他们的官网和中国商务信息投诉平台进行了投诉,然后汇通总部就给我打来了电话,说安排了专员给我处理,所以在那之前是一直没有安排处理?但专员的回复也是说帮我联系成都那边,但一直没有回复。中间我也多次打电话催促,而且每次打电话过去也联系不上专员。5月20日早上我再次催促,他们说成都那边回复正在调取记录,最晚下午六点给我回复。17:58专员给地打电话过来说快递应该是丢失了。
首先,快递公司有过错,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在寄的时候快递我注明了类型是文件,快递员也并没有询问我是否保价,而且是用的电子方式,我只收到一个寄件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整个过程中,快递公司一拖再拖,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从事发的第一天就开始打电话催促,快递公司一开始并没有告诉我可能会有丢失的风险,知道第四天告诉我结果,加大了我的损失。
客服每次让我耐心等待,但是却没有一次主的给我打过电话,甚至我打电话过去也没人接的状态。
这个文件对我来说非常重要,具有重大价值,对我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没有办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快递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我遭受的人身损失构成侵权,因此,我主张其向我赔偿1000元人民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投诉编号:47176
- 投诉类型:
经营主体
- 投诉网站的名称:百世汇通
- 投 诉 人:张
女士
- 投诉时间:2017-05-23 07:05:46
- 网友诉求:希望百世汇通赔偿我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1000元。
- BCP已于2017-05-24 16:50:17 将此投诉转交给百世汇通。
BCP投诉处理说明:
本中心自接到实名投诉起,将在最多五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实时公示解决结果。
解决过程分为六种状态,具体如下:
[无效投诉]:
此状态为投诉者未按《网络购物信用投诉须知》要求进行投诉,BCP将不予受理其投诉。
[待解决]: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后的1-2工作日,同时表明,BCP已将您的投诉转交给被投诉网站,被投诉网站将在1-2个工作日内与您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本投诉中心。
[解决中]: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后的2-5工作日,同时表明,被投诉网站已通过BCP给予投诉者回应或是回复处理意见。
[已解决]: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也有在1-5个工作日内的,同时表明投诉者接受并满意网站处理结果。
[争议]: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也有在1-5个工作日内的,同时表明投诉者不接受或不满意网站处理结果,并经BCP判定双方均有责任。
[预警中]: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同时表明,此投诉未解决或投诉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并经BCP判定主要责任在网站。BCP一方面将此投诉公示为“预
警中”,并在不定期的BCP预警公告中发布,提醒其他消费者谨慎购买。另一方面继续督促被诉网站,并必要时引入执法机构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特别声明:上
述内容仅为投诉者陈述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者支持其观点!任何对购物网站的投诉(不论正面或负面),中国商务信用平台(BCP)都会转交给被投
诉网站。被投诉网站须在3天内通过BCP平台给予投诉者回应或是回复处理意见。如果被投诉网站不予回复BCP则视为其默认消费者的投诉事实,被投诉网站的
不诚信行为将被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