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方案》提出,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河北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全流程监管。
《方案》指出,2018年,构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建立河北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河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
《方案》要求,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河北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将处理结果报告河北省委、省政府。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
《方案》明确,建立河北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方案》强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自2018年起,河北省对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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