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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缺乏统一立法 制度亟待完善
2012-06-15 10:44:28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2012年5月,一淘宝用户因对卖家给予差评而收到卖家寄送的寿衣,此事件在网上爆出后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作淘宝“寿衣门”。

2012年5月,一淘宝用户因对卖家给予差评而收到卖家寄送的寿衣,此事件在网上爆出后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作淘宝“寿衣门”。2012年5月14日,阿里巴巴高级副总裁陶然公布此事调查结果,称经过调查发现卖家确实存在恶意骚扰行为,根据淘宝网规则即日起对其实行包括店铺搜索屏蔽在内的多种限制处罚,持续时间12天。

“寿衣门”事件发生后,各方观点不一。“质疑派”认为该买家太过挑剔,是故意刁难卖家,甚至调查出其90个评价历史中给了20个差评,明显“心术不正”;“力挺派”则认为卖家没有道德修养,应该自省;大部分“中立派”认为双方都有需要检讨的地方,如果大家互相理解,协商解决问题,这样的事件也不会发生。

卖家行为涉嫌违法

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

无论淘宝买家是否恶意刁难,商家都不应该采取送寿衣的方式来进行恐吓报复。这与之前“送大便”、“半夜恶意电话骚扰”等事件如出一辙。这些行为不仅折射出我国网购秩序乱象丛生,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关法律制度。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海燕指出,“寿衣门”卖家首先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寿衣,是指装殓死者的衣服,如果寿衣不用于此,则包含诅咒、侮辱、恐吓的含义。基于生活常理,收到寿衣的一方在情感尊严上会受到伤害,甚至人身安全也可能受到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淘宝网公布的处理结果,卖家已经构成对买家的恶意骚扰。因此,如果买家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话,卖家邮寄寿衣的行为可归为“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恶劣的话,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此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办法》第41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寿衣门”事件中,卖家的行为应属于对买家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家非理性追求好评率

第三方监管力度欠缺

一个差评,竟能促使卖家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这有买卖双方道德的问题,也是我国网购市场尚不成熟的一种体现。淘宝网现行的“游戏规则”是:好评率越高,卖家店铺排列的位置就越靠前,也就越能吸引顾客“进店”购买。淘宝网的评价体系包括好评、中评和差评,好评率是由好评数除以交易总数获得,而一个差评需要许多个好评才能“追”回来,且差评是“终身制”,放在“评价详情”里,永远都不能被删除。因此,买家做出任何一个不经意的差评,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卖家的生意。

买卖双方非理性追逐网络信用度是“寿衣门”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许多买家在搜索商品时习惯先看商家的好评率,好评率显示为红色(商品描述、服务态度、发货速度高于同行)才会选择“进去看看”,反之如果显示绿色(各项指标低于同行),就干脆直接关闭网页。好评率对于卖家如此至关重要,卖家自然会想尽办法提高好评率、消除差评,从而忽视了决定信用好坏的根本元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近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就有报道,一消费者在淘宝网购买商品后给予“中评”,但超过48小时后仍迟迟不生效,没有显示在网页上。而按照淘宝网的规定,为给买卖双方留出沟通时间,中评和差评会在48小时后生效。对此,淘宝网客服相关人员却称“因网络原因系统有滞后性”。许多专家表示,网购评价作假已成行业潜规则。的确,网络交易平台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对市场秩序疏于监管。矛盾出现后,不是逃避推诿,就是将矛盾交由买卖双方自己处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限。

淘宝目前对卖家违规的处罚措施包括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等,但对于一些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言,卖家的违规成本实际上并不高。比如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淘宝的处罚措施为每次扣六分,纠正措施为删除信息资料而无其他实质性处罚,且在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清零。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泄露他人信息,轻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网购缺乏统一立法

处罚力度亟待加强

要想改变网购带来的负面效应,亟待规范网购的各项制度,重新整顿交易平台的秩序。

张海燕律师认为,首先,我国目前有关网购的法律制度较为分散,主要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缺乏专门的统一立法。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规定。

其次,我国网络交易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现行有关网络交易的规定,大都是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委颁布的规章,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如公安、税务)权限内的事项无法进行规定,在争议处理中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再加上网络平台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导致很多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违法事件的频发。

另外,法律有规定的操作性也不强。纵观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都是侧重于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培育网络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等方面的意见,在如何规范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健全制度体系等方面也只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工商、税务、公安、海关、质监、文化、银行等有关部门可以协调起来,形成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网络交易有关参与者进行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一经查实,不仅应当从工商管理的角度对其网店和实体店进行处罚,还应当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恶意买家(如恶意差评师、利用差评索要财物的),则应当将其恶意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市场秩序或敲诈勒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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