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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秤“动手脚” 动摇诚信经济根基
2019-02-15 08:38: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

据海南省三亚市旅游警察支队通报,2月8日21时许,旅游警察支队接警台接到一游客报警称,其2月8日在三亚市天涯区海坡二横巷三亚凤凰翠屏海鲜店吃饭时被诈骗。经调查,该店店长苏某、员工徐某为给该店获取不当利益,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745元,同时二人还承认之前多次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对苏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应该说,通过在秤上“动手脚”来牟取不当利益是很多不法商家的惯用手法。一些消费者对此见怪不怪,发现猫腻后,一般通过协商解决或干脆自认倒霉了事。如今,三亚有关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涉事商家作出了顶格处罚,这无疑敲响了警钟,有利于让不法商家认识到缺斤短两的严重性。而对涉事商家和行为人来说,这种故意而为的欺诈已非市场行为,其被行拘一点也不冤。

在多数人对缺斤短两现象见怪不怪的背景下,三亚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有观点甚至认为其属于市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不该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市场,却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要知道,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通常而言消费领域的欺诈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普通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进而上升到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此外,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除考虑到涉案金额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结论。一般来说,欺诈经营中商家的主观恶性不大,如商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等。

具体到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事件,看似商家欺诈经营,实则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诈骗。因为,涉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非常大,其是明知而为之,故意通过在秤上“动手脚”来诈骗顾客钱财。这种行为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是赤裸裸的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三亚这起事件中,涉事行为人有多次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前科”,说明其主观恶性非常大。加之在三亚屡屡陷入“宰客风波”,备受公众关注的大背景下,涉事人依然顶风作案,足见其对商业伦理、法律法规的藐视、抵制、对抗态度。那么,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行为人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完全合乎情理、法理。

进一步而言,这样的处理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才导致有人认为如此处理有些过重。相关部门理当引以为戒,不以恶小而纵容,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如除拘留罚款外,还可列入失信名单,让商家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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