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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的规范与控制
2012-11-01 13:31:53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网络媒体在实施网络监督、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部分虚假信息、扭曲放大事件、侵犯隐私权等引起种种争议。有关专家称,网络监督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和“网络暴力”常常只有一步之隔。

网络媒体在实施网络监督、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部分虚假信息、扭曲放大事件、侵犯隐私权等引起种种争议。有关专家称,网络监督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和“网络暴力”常常只有一步之隔。

由于网络媒体缺乏严格的把关人,各种讯息被肆意放大,跟帖初始阶段“一边倒”以及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网络媒体在探寻事件真相和事实方面缺乏理性的态度;网络“标题党”的过激言行,部分网民的谩骂、人身攻击;网络人肉搜索等网络诽谤,过于情绪化的信息传递、泛商业化的运作以及网络色情等,都成了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的隐患要素。

1.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最典型的案例,也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是北京某白领在家中自杀,其生前博客留有丈夫与第三者的照片。此事被公开之后,男当事人及其父母遭到人肉搜索,正常生活不堪其扰,于是状告网上论坛,最终胜诉。

另一案例为,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取消五一黄金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结果遭到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一些网民在百度“蔡继明吧”留下3000多条恶语谩骂的帖子,且发动人肉搜索,对其进行电话、短信骚扰。此事最终导致蔡继明诉百度公司放任贴吧用户,要求获得精神赔偿。

这两个案例意在说明,许多中国网民并没有做好法律意识与公德素养方面的准备。甚至不排除部分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来达到报复异己的个人目的。

2.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①2009年,媒介暴力以及类似于媒介暴力的事件频频发生。如长时间在网上被高度热炒的“深圳机场梁丽案”、“杭州富人子弟飙车案”、“湖南冒名罗彩霞上大学案”、“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等案件,有人就将其称之为媒介审判。

根据2012年1月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30岁以下网民占到网民总数的58.2%,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比例达到了88.1%,低龄化、低文化程度的人群构成了网民的主体。这种网民结构的不均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网络民意的代表性,即网络舆论尚不足以代表我国当下的普遍民意。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媒介审判本质上也是一种媒介暴力。②

3.涉黄视频、图片等网络色情

由网络引发的个人传播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信息传播不再是媒体和专业记者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过程,而越来越成为一种受众、编辑、记者等一起互动的自下而上的“网播”过程。特别是它的“零进入门槛”方式,使得传统媒体的“把关人”不复存在,不仅难以辨别注册、登录者身份的真伪,甚至很多网上的参与者都是不可知和无法查找的。于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有所顾忌、不能或不敢做的事情,在网上就有可能随心所欲,自然就会表现出与现实道德规范不相符的状况。网上谩骂、计算机犯罪、个人隐私被追踪与曝光、网络色情与暴力、个人言行受到监控、网络剽窃、网络谣言、假新闻、网络恶搞等不道德的行为,便随之充斥网络空间的每一个角落。

强化社会控制力度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及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社会越轨者施以社会惩罚和重新教育的过程。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而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③

网络媒体传播显然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加强社会控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舆论平台。在社会控制中,网络媒体作为提供信息和公共讨论的平台,使得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之间能形成及时的、良性的互动关系,进而推进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修正等环节趋向透明和公开。例如,网络上曾经沸沸扬扬的“孙志刚事件”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相关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使得2010年的立法计划中列入了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范跑跑”事件则直接推动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修改工作,将“保护学生安全”一条列入其中。

1.加强政府对网络媒体的管制与作为

网络媒体职能与社会控制存在一种互相作用的关系。网络媒体通过网络舆论与网络监督实现社会控制,而政府组织能够运用社会控制去操控网络传媒。即网民舆论影响政府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反过来又促进网民积极参政、议政。虽然公民参与能力和组织化程度逐步提升,但仍然是政府主导着公共决策权,公民只能发挥辅助决策作用。公共政策仍主要由政府做出,但决策之前政府会给予公民适当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民的观点和建议,然后制定反映民意的政策。④例如,2007年5月20日,有人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把厦门PX项目有害健康的消息传播出来,并引发互联网的讨论,意在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6月1日,厦门市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缓建“海沧PX项目”。再如,“许霆盗窃案”,从最初判刑为“无期”到改判为“五年”,这一量刑的时间跨度可谓“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中“民意”与民众积极参与所起到的作用无法忽视。

2.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政府除了正确对待网络媒体事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特别是建立对网络行为的监督机制,保证网络道德标准的切实执行。比如,针对网络舆论往往缺乏对事实真相的全面了解、缺乏慎重的理性思考等流弊,政府就有必要利用传统媒体的职业自律和优势,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事实真相、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化判断,以防止网络舆论中捕风捉影、以讹传讹造成的言论危机。⑤而广播“怒汉”万峰,曾对某局长的“不作为”进行肆意谩骂,同样让人不尊重。他把自己放在了道德高地上,采用伦理道德的公共武器,对他人进行道德宣判,也是不公平的。每一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政府则要有意识地提高媒体舆论的质量和影响力,引导其向更理性的方向发展。

3.倡导网络媒体的“德育教化”

当下,面对网络媒体的各种负面效应,在政府和社会控制的积极防范和疏导的同时,网民也应该自觉地维护网络道德秩序,抵制视觉暴力信息的泛滥。“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直接的道德舆论评价难以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力被弱化。即加强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这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能使人在独自一人或在他人完全不知的情况下,仍保持高度的道德自觉,仍能保守自己和把握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⑥

不仅如此,还需要加强和提升网民、媒体、社会组织的素养。尤其在道德缺失的网络世界,更需要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典范形象的出现。即网络时代的道德建设,急需形成一大批在思想、文化等方面有建树的理论大家。这些大家又必须在行动上勇于实践,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德思想家。他们不仅要以自身崇高的道德行为影响人类,更重要的是要以高超的智慧征服人们的道德心灵。当然,出现这样的大家尚待时日,这也恰恰从另一个角度注解了社会道德秩序建设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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