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A公司向山东威海检验检疫局报检了1批从韩国进口的小食品,货物共计27030千克,12048纸箱,货值9.5万美元,其中一种奶油蛋糕(102克×12)申报数量为1000箱,1224千克,货值4896美元。7月15日,威海局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上述奶油蛋糕(102克×12)未经检验检疫已全部销售。威海局对A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法定入境货物的行为处以2350.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A公司进口的食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但A公司销售的食品没有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即该食品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自行销售,客观上造成了逃避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国门时报)
- 湖南桃源县工商机关查获113瓶假冒名酒 2013/09/30
- 美莱整形被投诉植发成功率不高 实际仅70% 2013/09/30
- 文锦渡进口男装衬衫甲醛含量超标 2013/09/30
- 首家全国性服务质量专业组织在京成立 2013/09/30
- 网购消费十大潜规则买家给差评遭报复上黑榜 2013/09/30
- 肯德基麦当劳食用冰块比马桶水还脏
- 电商税否 解读后商业时代损益表
- 国富泰招商银行共推中小企业增信融资贷...
- 商务信用研究中心
- 国富泰网络信息搜索暨舆情监测情报分析...
- 国富泰信用服务白皮书(V2.0)
- 儿童节遥想:何时能还孩子一片净土?
- 羊肉掺假门再创国人消费信心
- 农夫山泉“标准门”折射中国市场三大缺...
- 国富泰与360战略合作发布会
- 有多少潜台词隐藏在“限奶令”背后
- 《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
- 315·BCP网购投诉大盘点
- 毒校服事件警醒服装制造业
- 电子商务非法外之地 亟需认证门槛与信...
- BCP参展2012中国网购会推广认证...
- BCP信用投诉中心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加快商务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