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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亟待法制保障
2012-06-08 10:14:28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制度机制

诚信问题首先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意义上属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范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推进和深化。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不仅需要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广泛参与的实践活动,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从身边事情做起,从我做起,重在实际行动建设,贵在持之以恒践行。由此引申,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在践行,难点在践行,生命力也在践行。为此我们要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真正为人们所接受、所掌握、所认同。

  

此外,人们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还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约束,社会舆论压力等。我们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和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引导和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形成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有效机制。

  

探索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

  

导致我国社会信用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制监管不够。在此背景下,通过推行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以加强社会征信立法与强化社会信用执法等方式来维系和保障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要。

  

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所谓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其核心就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则化配置,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公民参与社会信用管理的程序、方式、方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应具有三个方面特征:一是社会信用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二是社会信用管理主要关注的是行动中的法,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面上的法”;三是社会信用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特别是法治的社会效果,既要有程序正义,也要有实质正义——即形成和谐而守信的社会秩序。

  

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之所以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管理的最优模式,主要在于它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社会信用管理创新。一是实现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信用确立下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二是实现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的有机统一。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意味着在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三是实现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统一。目前,我国正着力于建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这就要求社会信用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改善民生的需求;四是实现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五是实现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通过法治来解决各种信用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是必然的发展方向。社会信用管理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和谐,才能形成社会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是国家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执行者,近五年,先后与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机械联合会、中国纺织品商会、中国五矿商会等50多家国家一级商协会联合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已成为行业信用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2010年,配合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制定并发布了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采用了一整套简洁而严格的认证程序来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性。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推出一年多来,共接受了几千家的网站报名申请。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创造了动态监管模式,依据电商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奖惩机制,时时调整其信用等级,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其诚信经营。此外,还建立了电子商务投诉平台,建立了免费投诉、实名投诉与每诉必答机制,年处理实名投诉一万多起,解决率达到80%以上。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市场中投诉无门、维权难的问题。

 

国富泰在商务领域中的行业信用建设和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中探索并创新的商务信用服务模式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企业已成长为国内行业信用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着重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成为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为此,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必须对执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通过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来树立法律信用。

  

首先,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一贯强调的以人为本原则更加重视。在政治生活中,人的权利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来保障。司法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则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越大,作为公权力部门的司法机关,应探索以人为本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一切脱离群众的意识,以更好地赢得群众信赖。

  

其次,司法公信力建设应以“和谐社会”为价值追求。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司法权力在规范利益冲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司法公信力,这些矛盾极有可能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沉淀下去,这样就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并最终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三,司法公信力建设应符合“发展”的内涵。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认真分析、研究司法运行的规律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发展的眼光对待这项系统工程,要牢牢把握时代脉搏,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一主题,多从管理学、系统科学、经济科学等方面汲取营养,并借鉴古今中外司法上的优秀经验,在理论上不断发展,实践上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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