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短信、推销电话、垃圾邮件、欺诈传单……所有这些烦恼都源于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搜集与滥用。近几年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猖獗,以买卖个人信息获利甚至形成“产业链”的犯罪案例屡见不鲜。网络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与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笔者一位从事投资的朋友甚至将个人信息比作网络时代的“石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迫在眉睫。与此紧迫形势相对应的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零散,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主体,个人遭遇信息侵犯后的救济方法有限。这些都是导致我国个人信息普遍被侵犯的客观原因,因此,建立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首要任务。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刑;同年发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都是法律规定,效力层级最高。但我国现有其他相关规定却存在内容散,覆盖范围小,层级低,罚则轻等问题。举例来说:工信部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章”层级,其中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而违反该条规定的罚则呢?仅仅是:电信管理机构的警告,可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向社会公告。至于前一段时间热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虽已进入国家标准的报批程序,但由于我国的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非强制性标准”,该《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属于非强制性标准范畴,不可与法律法规混为一谈。
分析国外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核心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只是至今《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现又处于重要的发展转型期,要考虑保护个人信息与保障信息流动的平衡,也要考虑出台全国性法律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立法机关对此稳中求进可以理解。个人以为,解决这个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在某些地区先行试点,以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逐步向各地推广展开,不断完善,最终上升为全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的同时,设立行政主管机关与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联动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主体,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个人信息申报投诉举报中心,拓宽个人遭遇信息侵犯后的救济渠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提高公众意识,多管齐下,才能逐步建立完善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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