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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纠纷的几个问题
2012-11-01 15:09:44 来源:派代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所以几乎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一方首先要证明的就是自己是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侵权纠纷当然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所以几乎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一方首先要证明的就是自己是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侵权纠纷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与商标、专利等授权取得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权属抗辩,已经成为常用的诉讼技巧,甚至是“杀手锏”。许多时候,著作权侵权诉讼实际演变为权属之争。

一、著作权的权属分类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实质上是个人作品的一种。

(一)个人作品

所谓个人作品,就是权利完全归属于作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著作权有所限制:(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分别由(1)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2)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

(三)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四)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五)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这里我们讲的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权的其他作品,暂不提及。职务作品认定的要件:1、作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3、作品创意来源于作者。

法人作品的三个要件: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作品的三个要件如何认定?与各地法院对法人作品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例如,北京地区法院对法人作品应持谨慎态度,不宜做扩大解释。而对于法人作品的几个要件,《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中写到“由单位主持创作,应是由代表单位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从创作的提出、立意、人员、日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创作的进程、完成等各个方面都由单位负责主持,而并非只是简单的提出任务,布置工作。所谓代表单位的意志,是指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均须代表、体现单位的意志。如果某一作品完全或者主要地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个人创作者自由思维的空间不大,可认定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但个人在单位提供或者要求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发挥创造力、抒发其思想,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可以由个人意志所决定的,则不能认定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单位仅仅提出创作作品的任务本身,以及创作者个人根据单位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去创作,都不能认为是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是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单位承担,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作品产生的责任。”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认定,在实践中非常的模糊。一般认为,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在于:

1、作品的创意来源不同。

法人作品的创意须来源于单位,职务作品的创意须来源于作者。一般情况下,单位只提供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活动单位介入的程度不高;而法人作品的作品创意来源应来自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一般由单位提出作品的创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单位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环节会深入干涉并形成明确、完整的意见。

2、作品的责任承担者不同。法人作品的责任由单位承担,职务作品的责任由作者承担。

3、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作用不同。

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组织的。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而职务作品,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作者自由创作的空间比较大。

4、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程度不同。

法人作品,单位享有全部的著作权权利。而职务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受到限制,即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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